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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9日,某地冉某一家三口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三人所住的房屋被一场大火引燃,由于天气寒冷干燥,几间大瓦房及屋内物品顷刻间被烧了个精光。后经当地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此次火灾系隔壁邻居家的10岁小女孩点火柴玩,引燃了冉某家烤房旁堆放的玉米秆进而酿成大火。当地公安局消防大队还出具了火灾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认定火灾房屋损失为21280元,其他财产损失为13408.95元。但是,对于该核定的内容,双方均称不服。
于是,官司打到了当地法院。该院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为:被烧毁的房子在鉴定基准日的现有价值为8700元,重置价格为46880元。由此,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小女孩父母赔偿原告损失8700元。冉某一家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2012年1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一审、二审均败诉,冉某一家三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当地检察院第三分院。该院检察官决定提请重庆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抗诉。重庆市高级法院受理后裁定由第三中级法院再审。该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本案被损房屋如按现有价格赔偿,不能恢复冉某等三人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有违公平原则。如按重置价格赔偿,又因原房屋修建年代较为久远,原告获此价格的赔偿又违背了我国民法不能因赔偿而获利的原则。为此,该院按鉴定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修建的年代时间、居住情况等,酌定由被告赔偿被害方37504元。
本案中,冉某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屋完全被毁,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而法院判决按照现有价值8700元进行赔偿,对受害人是显失公平的。所以,法院再审判决按照房屋重置价格及房屋年限确定赔偿额才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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