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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取得新进步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2-24  发稿编辑:景秀丽

2012年,是我国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改革创新步伐大步迈进的一年。这一年,全国19个省(直辖市)启动直接登记,中央财政首次拨付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部分省(直辖市)试点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或制定相关制度,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7个省(直辖市)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制度,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全国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已建率达98.5%,社会组织全年募集400多亿元用于公益事业。社会组织首次也作为一个类别,22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受到中央表彰,218个优秀指导单位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多项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获得“中国社会创新奖”。

2012年,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十八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强调要“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办医”、“加强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对于确保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就在2012年世界艾滋病日到来前夕,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看望了艾滋病患者、志愿者,与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代表座谈,高度评价了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也安排了2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助项目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等四大类,全年共执行项目377个,举办培训120余期,培训1.77万人员。项目共带动社会资金3.2亿元, 185万群众直接受益。

在2012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第一批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和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拓宽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同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将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之一,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2012年,民政部更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建设,出台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社会团体合作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等一系列规定。这些举措表明,社会组织管理方式正由事后查处、被动应对转向更加注重事前规范和主动引导,此举有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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