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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约好自首却放警方鸽子”的案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1-20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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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李某伙同其他两名同伙,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同年9月,涉案其他两名同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批捕外逃。2012年3月,李某回到老家,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第二次抓捕,李某趁乱逃跑,后经其亲戚朋友规劝,李某给派出所打电话称要投案自首。第二天,办案人员始终未见李某来投案,便再次启动抓捕行动,最终将李某抓获。

案例分析:

法官庭后表示,投案自首应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条件。李某2012年回老家时趁乱逃脱,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后来在约好的时间、地点未如期前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又一次采取抓捕行动时才被抓获。李某的归案过程缺乏投案自首之自动性特征,所以自首情节不成立。因此,当地中级法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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