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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黄某陪朋友姜先生选购车辆,当日中午在车辆销售店免费用餐,吃完饭准备离开餐厅前往展厅时,因餐厅前的走廊地板上有雨水,黄某怕鞋被浸湿,便用后脚跟走路时,滑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找车行索赔时遭拒。2012年6月,黄某一纸诉状将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到当地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法官称,汽车公司作为该商业性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因自己管理不到位而使黄某的人身受到侵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害人黄某作为成年人,在通过有积水的路面时,怕鞋浸水,用后脚跟走路,致使自己摔倒,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商承担70%的责任,赔偿黄某各项医疗损失6万余元,用脚跟走路的黄某自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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