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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故意隐瞒病史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2-30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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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2日,申某以其妻孙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吉庆有余”两全保险(主险),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主险的保险期限为20年,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2012年10月12日,孙某因结节性甲状腺肿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5903元。申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孙某的住院病历中载明的“曾于20年前实施过甲状腺瘤手术”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申某于是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申某及孙某均是普通农民,毫无医学知识,对于甲状腺瘤切除后是否会复发根本不清楚,他们投保时,孙某并没有患病,且距第一次患病也已近20年,保险公司主张的该疾病是不可治愈的也仅是提供了相关医学资料,并没有权威的结论,故申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孙某曾患有甲状腺瘤不具有隐瞒的故意,也算不上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应当向申某赔付保险金。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给申某赔偿金5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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