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圆满执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法院干警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理利益,加大人文关怀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2009年4月6日被告冬某借用原告所有的川B21616轿车。当晚22时22分许,冬某醉酒驾驶该车从平武县县城东门市场方向沿东大街往东风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涪源市场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妥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相撞,造成妥某某死亡、文某某和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平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上诉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冬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该院判决由被告冬某赔偿原告贾某某、覃某某已支付的妥晓军死亡各项损失赔偿款90272.35元,扣除被告冬某亲属已支付的64000元,被告冬某还应支付给原告贾某某、覃某某26272.35元。
贾某某、覃某某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冬某有银行存款18000.00元,我院干警立即将该款扣划至平武县人民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冬某也随即赶到法院执行局说明情况。据了解,被执行人冬某不是不想给付所欠的案件款,而是经济能力确实有限,由于冬某本人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四年,现在还在缓刑期,没有办法外出打工挣钱。他父亲的腿部也受伤,急需大笔医疗费用,而法院扣划的这一万多元钱正是冬某的姐姐东拼西凑借来,汇到冬某账户上,用于给老父亲治病的。平武县人民法院法官综合考虑了冬某的家庭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二人提议双方能不能协商解决,给冬某多一点时间筹款。贾某某父子也考虑到冬某家的实际情况,表示同意。最终在执行局干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暂时只收取冬某5000元的执行款,剩余的13000元退回给冬某父亲治病。冬某父子拉着法院干警的手激动的说:感谢法院对我们的理解,欠债还钱时天经地义的,我们一定尽自己的所能尽快的筹钱将案件款给付完毕。我们这一生都不会忘记党的恩德。
在这次执法过程中,平武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秉公执法的前提下,处处为困难群众着想,结合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人性化执法,收到了非常良好的效果,不仅展现了法律的威严,向群众宣传了法律知识,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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