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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 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10-21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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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成都当地有四家法人股东成立一连锁管理公司,且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分别持有股份比例为20%、9%、20%、51%。新成立的连锁公司主要从事网吧经营业务,拥有4家直营分店。2007年10月,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金融诈骗、抽逃出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至今所涉刑事诉讼尚未终结。从当年9月14日至今,连锁公司就未召开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目前已连年亏损,故前两家分别占20%、9%股份的信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新成立的连锁公司。

案例分析:

亏损负债不构成公司解散法定事由。

该案中被告连锁公司虽然连年亏损,但原告方对连锁公司是否存在无法弥补的解散事由,即已穷尽一切方式都未能解决,非经解散公司无以平衡各方利益,却没有提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解散制度的目的在于股东穷尽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后,运用司法手段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并赋予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因此,虽然被告连锁公司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面临亏损,但存在负债和亏损并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穷尽了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仍未能解决连锁公司目前的困境,故法院不予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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