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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杨某将其农村宅基地上的一套房屋交由妹夫邹某居住使用。2009年5月,邹某将这套住房以1.8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一直居住至今。后王某为办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的哥哥向王某出具证明称“杨某三间砖房现已卖给王某,特此证明”,王某持此证明经村委会审核加盖村委会的印章,并办理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1年7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妹夫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要求王某返还他的房屋。试问:妹夫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吗?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杨某了诉讼请求,杨某不可以让王某返还房屋。法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虽然杨某主张妹夫邹某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将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被告王某,但从王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杨某是知道妹夫出售其房屋的事实,且在知道其房屋在2009年被妹夫出售给王某,一直未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邹某出售房屋的行为的默认,故该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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