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自己有理,任何时候起诉到法院都能赢吗?当然不是。有一个专用法律术语叫“民事诉讼时效”。当事人不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虽然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法律作此规定,最为重要的一点乃是督促权利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以尽快稳定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原告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抗辩理由,但法院在经过审慎审理之后,依法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1月26日,被告人左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左某应当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肇事摩托车系曾某所有。事后,被告人左某外出。四年后,被告人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左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与此同时,胡某的子女人要求被告人左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摩托车车主曾某、保险公司赔偿胡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保险公司提出本案原告未在一年内提起民事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那么,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
法院认为,法律设立诉讼时效的宗旨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从而规制权利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的现象。本案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外逃,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根据法律规定的先刑后民原则,受害人的家属并不是怠于行使权利,而是无法行使权利。因此本案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限制受害人的家属主张民事赔偿权利。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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