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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聋哑人扒窃领刑7个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7-20  发稿编辑:景秀丽

 

核心提示:一聋哑人与同伙,在3小时内3次把手伸进乘客腰包,盗走现金5325元,因其涉嫌盗窃犯罪,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推上被告席。昨(11)日,盐亭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聋哑人扒窃案,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流窜作案:3小时内3次扒窃成功

今年20岁的吴某家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树镇,2011年,吴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资阳简阳的1路公交车上扒窃,在盗得现金2105元后,被被害人罗某当场抓获。随后,吴某又流窜到盐亭县,继续与同伙在公交车上扒窃,在3小时内3次上公交车扒窃,盗得现金共计5325元。

今年6月14日,盐亭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指控吴某在1月12日11时许,与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盐亭县城至麻秧乡的3路公交车上扒窃,盗得被害人冯某现金1015元;12时许,吴某同刘某又在3路公交车上扒窃,盗得被害人陈某现金1600余元;13时许,吴某同刘某再次在3路公交车上扒窃一老太婆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2710元。

根据当地群众举报,吴某在扒窃一老太婆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因其涉嫌盗窃犯罪,于今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医学鉴定:提供有力证据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吴某此前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盐亭县看守所,一次在主审法官依法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时,偶然发现吴某既听不见又不能说话,疑似聋哑,但本案证据中却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确系聋哑人,而这个证据将直接影响到吴某的量刑。

为了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体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今年7月2日一大早,盐亭法院3名法警汇同主审法官、检察院,将吴某带到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鉴定,以补充对其量刑的证据。

经鉴定,吴某系聋哑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聋哑人扒窃领刑7个月

在审理中,由于吴某无法与人交流,无法得知该聋哑人年龄便无法进行定罪等事宜,使得庭审难度加大了很多。于是,盐亭法院采用“骨龄鉴定辨别年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哑语教师当庭翻译”等绝招应对。在聋哑老师的说教,该聋哑人在聋哑老师的传达和指定律师的辩护下,终于“开口说话”,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鉴于吴某是聋哑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新闻延伸:遏制聋哑人犯罪应多管齐下

据介绍,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也使聋哑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加剧社会矛盾。如何防止聋哑人犯罪频频发生?记者随后就此进行了相关采访。

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子营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免处罚,然而在实践中的聋哑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有不尽合理之处,所以司法机关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经专门机构的鉴定,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的处罚,保障依法打击的力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兰英说,目前中国有2000多万聋哑人,但为聋哑人提供的生活、工作服务却少之又少。只有极少一部分聋哑人能够获得特殊学校教育的机会,大部分聋哑人往往在聋哑学校上完小学或初中就只能回家待业。预防聋哑人犯罪应完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逐步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独立体系,为聋哑人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使其远离犯罪。

四川大学硕士生导师曹萍教授表示,有关部门应加强法治教育,编写适合聋哑人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提高聋哑人知法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减少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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