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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法院建立选任调解员制度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6-07  发稿编辑:景秀丽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大调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中,不断深化理论研究,不断夯实实践基础,最终探索出一个以法官为主导、调解员为依托、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工作方式。这项新的调解方式注重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接受度、参与度、信任度,注重 “习惯调解”、“调执合一”,以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

(一)搭建公正的基石---人民法院建立调解员聘任库。调解员由法庭聘请公道正派,群众信服,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的成年公民担任。比如聘任羌首、文化传承人、老命、村主任、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所聘请的调解员的基本信息收录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到目前为止,已经聘请了近20名稳定的调解员。

(二)构建信任的纽带----当事人在调解员库自主选择调解员,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提高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度以及可接受度。当事人根据载册调解员的情况,采取协商选择、独自选择和委托选择三种方式平等自愿选择1至3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商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调解方式可沿用羌族传统习惯,如“议话坪”、“转转酒”等。

(三)设置公正的程序---调解员的申请回避,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和当事人请求调换调解员的,承办法官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可以重新选择调解员一次,再次组织调解。主动权依然赋予给当事人,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自己认为公道正派的调解员。

(四)落实共同的选择----调解员一经选定,承办法官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调解员发出调解邀请函并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及证据的复印件。调解员接到调解邀请函及案件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调解完毕。如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制作调解书;如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当将调解记录及相关材料移送承办法官后依法办理。

(五)取得良好的效果----北川法院建立选任调解员制度以来,案件调解结案率上升到80%,所有案件实现了“零上诉”、“零申诉”、“零上访”,当庭执行率达到了80%。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苏泽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海萍院长、绵阳市市委常委刘少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莫亚林等各级领导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研指导工作时,对永安人民法庭的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均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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