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建是小王姐夫的叔叔,2002年,曹小建称可以帮忙将小王的户口迁至兵团农八师148团。2003年,曹小建给了小王一张准迁证复印件。日后小王曾多次追问落户情况,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010年11月,小王才知道有人冒用自己的户口长期在148团承包土地、享受相关收益。费尽周折才了解到:2004年8月,一个叫耿月平的女子利用小王的姓名和户口等身份信息,在148团落户,而耿月平的姐夫正是曹小建。2005年起,耿月平以小王的身份,每年与148团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小王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耿月平冒用后,到派出所要求更正。警方随后将耿月平冒用小王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回,并将小王的身份信息恢复。小王向耿月平、曹小建索赔损失,遭到拒绝。小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耿月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18万余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曹小建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耿月平辩称,她与小王是亲戚,因自己的户口丢失,借用了小王的户籍、身份证等,不构成侵权。承包土地的收入所得均是其和丈夫辛勤劳动的成果,未对小王的名誉造成伤害,也没有侵害小王的劳动就业权,更未给小王造成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后判决耿月平、曹小建赔偿王小等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小王、耿月平、曹小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中院审理后终审判令耿月平、曹小建赔偿小王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600元。
案例分析:
侵犯姓名权应酌情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案情,酌定了该案的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后,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耿月平、曹小建构成共同侵权,但耿月平在冒用小王姓名过程中未使小王的人格、名誉遭到贬损和降低,小王的姓名本身,不具有商业价值。
对于土地承包所得,法院认为,耿月平在其户口缺失的情况下,利用小王的户口信息进行了落户。在148团进行土地承包所得收入,是耿月平及其丈夫辛勤劳动的成果,小王没在该土地上付出劳动,且小王在其姓名被冒用的过程中,并未向148团主张过劳动就业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法院不予支持王小等的该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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