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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店不告知真实信息,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约吗?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5-06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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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与A公司签订了《某品牌产品总代理合同》开设加盟店,并支付了合同货款及保证金共计18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小姐发现了几个问题:首先,市场上的某品牌产品比自己的卖价还要低;其次,A公司的某品牌商品商标并非韩国品牌,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A公司还未注册该商标;第三,A公司未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合同签订时也未告知李小姐该信息;第四,A公司并没有在合同签订前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对被特许经营者进行信息披露。

由此,李小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A公司返还她货款12万余元以及合同保证金3万元。请问:特许店不告知真实信息,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约吗?

案例分析:

特许店不告知真实信息,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约。以上案情法院支持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在签订合同时,应就公司经营信息、对被特许人的指导等信息予以披露。

本案中,A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为代理销售合作关系,但根据本案,应认定属于特许产品经营合同,A公司是特许人,李小姐为被特许经营人。同时,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李小姐披露其不具备直营店以及没有进行备案的信息。故法院支持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且特许店不告知真实信息,被特许人将有权要求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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