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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到某公司应聘,试用十天后我感觉不太合适,打算离开,但公司说离开可以,因为试用期未满,所以这十天没有工资。请问公司可以扣发这十天的工资吗?
案例分析:
公司不应该扣发这十天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周先生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作为劳动报酬的十天工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来拖延克扣。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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