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市民李先生的儿子(八岁)和几个小朋友玩耍时被其中一个小朋友捅伤了眼睛,现在已经花费一万多元仍需要继续治疗,以后会不会有后遗症还不清楚。但对方孩子的家长只出了5000元的医疗费就不愿意再支付医疗费了。李先生准备到法院起诉,讨要相关费用,不知是八岁的儿童当原告还是李先生自己当原告?
案例分析:
受伤害的是李先生的孩子,当然应该由李先生的孩子作为原告来起诉,李先生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法定代理人即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