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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妻子感情不合多年,但女方始终不同意离婚,除非张某将他们唯一的房子及房子中的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张某“净身出门”女方才同意离婚,张某实在不愿意和妻子耗费下去,于今年同意了女方的要求,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及房子中的所有物品归女方,之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张某一直感觉离婚协议很不公平,请问:离婚协议可以变更吗?
案例分析:
根据张某所述的情况,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够再变更了,因为他们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他们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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