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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8-14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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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朋友赵某因经营需要向李先生及王某各借款20万元,但赵某以自己的房屋与王某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而李先生因为相信赵某且碍于面子没有要求赵某做任何担保。后来赵某因无力还款只好卖掉了房子,得款30万元,问题是这30万元应该如何分配?

 

案例分析:

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赵某以自己的房屋与王某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当赵某无力还款卖掉房子后,赵某可以优先受偿,而李先生不能优先受偿。这30万元可以这样分配:首先偿还王某20万元,剩下10万元偿还李某,因为王某的20万元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因此王某的20万元债权应该优先受偿,至于李某的另10万元债权,李某可以另行向赵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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