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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交通肇事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7-31  发稿编辑: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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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川F06431号重型罐式货车从绵阳方向驶往北川羌族自治县方向,当行驶至辽宁大道黄土镇平桥村8组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董某某驾驶的川BN29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女董大妹)相撞,造成董某某、董大妹父女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此案经历了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判决肇事司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9152元。但是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德阳中心公司是否赔付的问题上出现了异议。

本案承办法官郑泽良大量查阅相关条款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办法官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损失的项目、金额大小已经确定,它不随驾驶人在不在场或逃逸与否而改变。保险公司不赔是没有道理的,即使保险条款有规定,也当属霸王条款,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郑泽良同志多次翻阅相关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仔细钻研各项条款,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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