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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千万注册资金 “空壳公司”股东领刑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4-15  发稿编辑:景秀丽

       日前,由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倪某某、罗某某抽逃注册资金一案,经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倪某、罗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绵阳城区某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分9笔从李某某等3人的银行账户转出300万元到被告人罗某某的账户,12月2日又分5笔从李某某、王某某的账户转出500万元到被告人倪某的账户,同日从夏某某的账户转出资金200万元到宋某某的账户。12月2日,被告人倪某、罗某某与宋某某分别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并于12月4日注册成立“四川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股东由被告人倪某、罗某某及宋某某3人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倪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2月5日,“四川永恒投资公司”账户分别转出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到被告人倪某、罗某某及宋某某的账户,同日,再从被告人倪某、罗某某、宋某某的账户上分数笔转出资金1000万元到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账户,“四川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成为了“空壳公司”。
  被告人倪某、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已犯抽逃出资罪,其骗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而且为其“空壳公司”日后的经济交易活动埋下了欺诈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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