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倪兵、罗德华抽逃注册资金一案,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倪兵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德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0年5月21日,被告人倪兵所在的四川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安元签订施工合同,将甘孜州康定县力丘河水电站开发项目的所有道路、保坎、绿化工程及除松林电站外的所有三通一平工程(工程总造价3.5亿元)承包给张某,并收取张某保证金5万元。在支付保证金后,张某查到四川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该项目的施工权,便于2010年6月1日在绵阳城区某商厦茶园与被告人倪兵发生抓扯,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
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被告倪兵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被告倪兵等人有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经查,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倪兵、罗德华与宋成碧(另案处理)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绵阳城区某工商注册代理公司,分9笔从李永生、李道全、李凤琼等人的银行账户转出300万元到被告人罗德华的账户,12月2日又分5笔从李永生、王贵蓉的账户转出500万元到被告人倪兵的账户,同日,从夏清均的账户转出资金200万元到宋成碧的账户。12月2日,被告人倪兵、罗德华与宋成碧分别以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并于12月4日注册成立四川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该公司股东由被告人倪兵、罗德华及宋成碧三人组成,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倪兵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2月5日,四川永恒投资公司账户分别转出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到被告人倪兵、罗德华及宋成碧的账户,同日,再从被告人倪兵、罗德华、宋成碧的账户上分数笔转出资金1000万元到王贵蓉、李永生、陈明香等人的账户,四川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成了“空壳公司”。
被告人倪兵、罗德华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已犯抽逃出资罪,其骗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而且为其“空壳公司”日后的经济交易活动埋下了欺诈隐患,其犯罪行为应受到严厉制裁,鉴于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未对交易相对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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