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上午,四川省绵阳市首例炒股诈骗案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
案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梅绍伟(男,1976年5月14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1号4-1,现在逃)伙同被告人舒杰、余陈路、王海生、戴星假借公司名义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洁、钱志霞、黄海茵、徐仁平、邱小波、许科茂、张海华、曾莉等数十名业务员,以冒充中金在线、东方财富网、西南证券等知名证券网站、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全国各地股民,以可以提供股票内幕信息、给股民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被害人收取利润分成、“会员费”、“代操盘费”、“红包”、“项目保密费”、“项目保证金”等费用方式诈骗钱财。其中,2008年11月,梅绍伟与被告人舒杰、余陈路、王海生、戴星经共同约定,五人均分犯罪所得,梅、舒二人不再到“公司”现场管理,由余、王、戴三被告人共同管理“公司”,余陈路负责冒充证券公司的股票分析师及在网上购买股民资料;王海生负责更换公司使用的移动座机及电话号卡、公司职员的招聘和培训,有时也冒充一下股票分析师;戴星负责在骗到客户后向其发送合同和账号,同时负责2009年4—8月的取钱。2009年2月,为应付工商和税务检查,五人协商后以戴星为法人注册成立重庆德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5月底,五人商量后,成立了分公司,并安排邱小波、徐仁平负责分公司。同时约定,分公司利润邱、徐二人各15%,梅、舒、余、戴、王五人各14%。其中,被告人刘洁2008年10月任小组主管至案发,被告人曾莉2008年8月任小组主管至2009年8月底,徐仁平2009年5月任主管至2009年6月底。主管负责管理小组,收入除了底薪加个人诈骗业绩提成外,还有小组当月诈骗业绩提成和小组奖金。经查,以上被告人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先后骗取戴贵礼、徐昌群等一百五十余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二百五十余万元。
据此,绵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使十一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惩治:
一、被告人舒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陈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戴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海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钱志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黄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仁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邱小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许科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曾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曾莉被扣押的53299.42元予以追缴,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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