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三台酒吧杀人案”被告人刘国华因犯故意杀人罪,在绵阳依法被执行死刑。
2007年1月3日晚10时许,刘国华等人在三台县潼川镇后北街上的一家酒吧里玩。刘国华见自己的女友被一醉酒男子羊某碰了臀部,便认为羊某在调戏自己女友,上前就打。刘国华和羊某经人劝开后,又到楼下争执。与羊某一起娱乐的于某(被害人,殁年29岁),上前和刘国华拉扯,刘国华持水果刀捅伤于某左大腿等处数刀,致其全身多处裂创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经审理,发现刘犯尚有重大前科:今年34岁的刘国华家住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农村。早在2000年,就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4月19日凌晨1时半,刘国华与肖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酒后在遂宁市船山区天峰街,与柴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邓某某等人相遇,因言语不合,刘国华殴打邓某某,柴某某劝阻,也遭刘国华等人殴打。后刘国华等人乘坐出租车离去。途中,刘国华称自己被打出血,提出返回报复柴某某。刘国华等人乘车返回天峰街,持刀乱砍向柴某某,致柴某某全身20余处损伤,最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刘国华又畏罪潜逃。
7日上午9时半,被告人刘国华被法警押解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随后,该院法官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华因琐事纠纷纠集多人持刀报复行凶,共同致一人死亡,负案在逃期间又因琐事纠纷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刘国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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