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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社会和谐构建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12-09  发稿编辑:景秀丽

       日前,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力的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左某某诉游仙区某镇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在该小学就读一年级并寄宿在学校。2010年5月19日,原告在下晚自习回寝室的路上不慎摔伤,因为没有及时送医院救治,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原告致残。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我院判决该小学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左某某的父母在事发后多次到该镇政府信访,要求该小学对其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扬言如不解决好要到市、省上访,属于不稳定因素。为了贯彻立足大局的办案方针,确保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承办法官在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做到从大局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放过任何调解契机。分别多次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交谈,讲明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让当事人“对号入座”,引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原告方不应过分主张权利,被告方也不应逃避责任。最终该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方撤诉告终。该案的审结达到了最好的社会效果,展示了民一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不仅仅追求结案了事,而是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力求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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