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仙区法院立案大厅,来了一个法律工作者带着的当事人立案。当事人自述2009年2月与其夫协议离婚,其所达成的协议是受欺骗所为。故来人民法院要求对当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重新分配以及婚姻损害赔偿。
对其所起诉的诉讼请求,游仙法院立案庭当即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现除缺乏必要的证据外,更主要的是起诉的请求已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在立案庭审查时,虽然也是详细而耐心的给予了依法解答,但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然半信半疑。于是立案庭的法官另行约定该当事人到法院,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专门打印出来,发给了该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该案当事人一行在仔细研究了最高法院的规定后,明确表示不再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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