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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岗位  创先争优——梓潼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9-29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梓潼县法院把创先争优活动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六大体系” 建设相结合,通过巡回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县交警队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当事人给法院送来“恩重如山,执法为民”的锦旗,感谢法官的为民、爱民之情。
       2010年4月6日,家住梓潼县黎雅镇云古村的李强驾驶尚未登记的摩托车由梓潼县城往梓潼县鸿锋超市的建设工地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108线2047KM+700m地段左转弯时,与本案被告李勇生驾驶的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中型自卸车侧翻,两车受损,李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梓潼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当事人为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勇生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丧葬费1.25万元。死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中心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李强死亡的赔偿金11万元;被告李勇生在交强险限额外,至少赔偿原告因李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在审理过程,当事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死亡赔偿金标准争议较大。原告方因丧失亲人情绪较偏激,如不处理好就可能将矛盾激化。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以耐心、细心、诚心的态度,尽力安抚当事人情绪,不断做好释法息诉工作,为该案的调解和矛盾的彻底化解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再次查看事故现场录像、调阅卷宗、询问事发后到赶到现场的执勤交警,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对县交警队的责任认定表示了认可。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部份亲属在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进行调解。经过做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中心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1万元整;被告李勇生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万元整;被告李勇生已向原告支付的丧葬费1.25万元不再要求原告返还。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均表示认可,被告方也表示将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法院从本案实际出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实施了法律救助,免收双方当事人诉讼费5000元。该案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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