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梓潼县法院许州法庭能动司法调处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多桩案件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8-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许州法庭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能动、辩证地看待矛盾,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成功调处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多桩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2月5日在绵阳市涪城区某地段,随着一声闷响,受雇于卫某的王某驾驶的货车重重地侧翻,并撞倒路旁的电杆,当场导致王某受重伤,王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随即,由此引发多桩案件,并相继诉至法院。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因王某父亲死亡,王某及家人起诉卫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并相继审结。2010年6月,王某再次起诉卫某,要求雇员受害赔偿11万余元。被告卫某接到诉状后,叫苦连天,认为妻子因"5.12"地震,一级残疾,吃、喝、拉、撒、睡均在床上,时刻需人照顾;唯一的儿子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一家人的生活来源全靠政府救济。事故的发生系王某自身重大过失所致,车毁人亡,被告卫某没有找他赔偿,反而王某"恶人先告状"。而王某认为,我是受卫某雇佣的,出现事故,卫某应依法给予赔偿;同时,王某表示,因交通事故,现已妻离子散,父亲新亡,不仅没有收入来源,反而还要继续治疗,将来的日子不知该怎么过。该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复杂,争议强烈,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均相当困难,均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如若不能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引起新的上访、信访。
    该庭受理两案后,经过大量细致深入地调查、沟通,对案件的由来、法律关系、双方经济状况及双方真实的想法都有了全面的了解。本案中,原告王某依法享有以雇员受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亦有要求原告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告卫某在庭审中提出了要求原告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13.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但该项诉请,依法应由其它法院管辖,这将极大地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两案利益平衡品迭,双方均"入不敷出"。承办法官始终秉承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并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审理目标,紧紧抓住两案一同审理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彻底解决矛盾的有利时机,耐心地释法析理,说服了原告王某同意一并处理。
    最后,承办法官通过两案一同审理,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多起矛盾纠纷,公平合理的调解了此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