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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31年后闹离婚挑战新旧婚姻法》新闻追踪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11-16  发稿编辑:刘庆


表兄妹婚姻无效 表兄扶养表妹生活


    11月10日上午,科学城人民法院就一对表兄妹结婚31年后闹离婚的特殊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表兄胡青贵与表妹罗星的婚姻无效。 胡青贵与罗星的共有住房,归罗星居住。胡青贵承担该房的水电气等费用,并每月支付罗星生活困难补助450元。


结婚31年  表兄上法庭与表妹离婚


    胡青贵今年56岁,与今年54岁的罗星是表兄妹。1978年6月,胡青贵与罗星在四川省中江县保安乡登记结婚。婚后,罗星在家务农,胡青贵在西藏服兵役。1984年,罗星随军,1990年随胡青贵转业到绵阳一单位。1984年,胡青贵与罗星生育一个儿子,现已大专毕业,自谋职业。罗星无工作,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胡青贵。1996年后,胡青贵因工作原因离家在外居住,随后双方分居至今。2003年,胡青贵退养。退养前,胡青贵工资收入除部分留作生活费,其余均由所在单位交给罗星支配使用。退养后,单位将退养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胡青贵本人,胡青贵不再向罗星支付任何生活费用。


    2009年4月21日,科学城人民法院受理了胡青贵提起的诉讼。 胡青贵说,他与罗星的婚姻,违反了我国1981年新《婚姻法》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应属无效婚姻。”请求法院宣告他与罗星的婚姻无效,并对双方共同分得的住房进行分割。


    庭审时,罗星辩称,1978年,她与胡青贵登记结婚时,当时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禁止表兄妹结婚。况且双方已生育了健康的孩子,不应该按新《婚姻法》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确认婚姻无效,应当在照顾自己作为中老年女性的原则下分割共同财产,并给自己适当的生活困难帮助。

婚姻虽无效   表兄负担表妹生活费   


    来自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夏雨是胡青贵的委托代理人,他说,由于罗星与胡青贵系表兄妹登记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由于旧婚姻法并没有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故罗、胡二人当年方能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施行后,旧婚姻法已经自动废止,而两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采信这一意见,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宣告胡青贵与罗星的婚姻无效,该判决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同时查明,1990年,胡青贵与罗星以夫妻名义,共同分得胡青贵单位的一套福利住房,目前由罗星在居住,水电气费用由胡青贵工资扣付。胡青贵的月工资近3000元,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已达6万多元,每月入帐1000多元。罗星从2005年起,来到一家单位不定期地从事卫生清洁工作,每月能拿到约400元报酬。


    2003年,罗星将胡青贵诉至科学城人民法院,请法院判胡青贵向自己支付扶养费。法院缺席判决胡青贵每月向罗星支付扶养费400元。


    法院认为,胡青贵与罗星的婚姻无效,是由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修改所致,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双方自1978年登记结婚,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分得的福利住房,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共有予以分割。而住 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目前不具备分割的条件。且该住房长期由罗星居住,她无固定职业,打零工收入微薄,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胡青贵与罗星登记结婚至婚姻被宣告无效,时间跨度30余年,且共同生活多年,罗星为照顾家庭,抚养孩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胡青贵应当对罗星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帮助。遂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绵阳日报记者  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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