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来电话咨询称:他是一家企业员工,今年46岁,5年前妻子因车祸不幸死亡。前段时间,他与同单位的小梅结了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他们俩都有小孩,为了增进孩子们的了解,培养感情,准备做个短期旅游。但当他到企业劳资部门申请婚假时,却遇到麻烦,劳资部门说:“他与小梅都休过婚假,现在属再婚,不能享受婚假,如果请假要以事假并扣相应工资。”王先生问:再婚夫妻就不能享受婚假待遇了吗?
分析:首先,王先生所在单位劳资部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其理由是再婚男女与初婚者同样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和同样的义务。其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享受婚假3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休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有关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 陆真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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