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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绝返还财产 法院刚柔并济圆满结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7-26  发稿编辑:景秀丽

        安县法院在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 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积极依法开展审判、执行活动, 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付出辛勤努力,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日就 成功 化解 一起久拖不绝的群体性拒返财产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 并实现了案结事了。

        李其、夏贵凤等 18 名被告原系安县万丰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职工,从 1996 年 10 月 1 日 起,与公司签订大包干经营合同,在安县东风商场内从事商品零售经营,期限三年。 1999 年 9 月 13 日 ,在其经营合同到期前夕,万丰公司职工代表会通过了《万丰公司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二轮承包租赁的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规定, 1986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一律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享受经济补偿安置费,现已在场租赁的人员可优先续租。本案李其等 4 名被告依约解除了劳动合同,夏贵凤等 14 名被告未解除劳动合同,这 18 名被告仍继续在东风商场租赁经营。

        2001 年 7 月 23 日,万丰公司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解体并通过了解体方案,安县经贸委以( 2001 ) 08 号文件批复同意实施该方案。 2002 年 1 月 1 日 ,夏贵凤等 14 名被告分别与万丰公司签订了《关于企业解散职工安置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安置费。对租赁东风商场柜台、场地经营未作处理, 18 名被告仍在商场从事经营活动至今。

         2000 年 2 月 24 日,万丰公司因拖欠银行部分贷款,经银行申请,安县法院作出( 1999 )安法执字第 34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万丰公司所有的百货大楼 1—3 层房屋地产折价 4551 660 元,抵欠银行部分本金及利息;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6 年 10 月 30 日,本案原告赵娟通过公开竞拍,以 32 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安县安昌镇东风路万丰公司抵债房地产 1—3 楼的所有权,并于 2006 年 12 月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6 年 12 月 30 日,原告赵娟给李其等 18 名被告发出公告,要求被告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前将使用的场地予以清理并将所有物品搬出腾空场地。但 18 名被告置之不理, 2007 年 4 月 7 日,原告再次向 18 名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在 4 月 10 日前清理使用的场地并将所有物品搬出腾空场地,但被告仍强行占用该大楼一楼场地。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赵娟向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8 名被告将其所占用的场地予以清理,腾空场地,并从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每月承担其强行占用场地的占用费 500 元至腾空场地止,同时要求 18 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 18 名被告拒不接受法院任何法律文书并辩称原告要求其搬出、腾空场地的依据不成立。他们认为,被告均为万丰公司职工, 1996 年从公司承包至今一直在东风商场经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买卖、借贷、租赁等合同关系,且万丰公司未通知他们要卖房,侵犯了他们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另被告与万丰公司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生活补贴等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他们不能退场,原告从 2006 年 11 月起以已购买该房为由要求他们清场,严重干扰了他们正常经营和日常生活,所以他们不但不承认侵权,还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好经营场地的纠纷问题并赔偿损失。

        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18 名被告与安县百货公司(后改制为万丰公司)签订了《门店柜组 “ 大包干 ” 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在东风路百货大楼一楼从事经营活动,期限为 3 年。届满后,继续实行二轮承包租赁,虽然没有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236 条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的规定, 18 名被告与万丰公司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第 4 款 “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的规定,万丰公司可以随时要求终止租赁关系,万丰公司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终止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229 条 “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的规定, 18 名被告与本案原告继续形成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原告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向被告发出通知并张贴公告,要求被告于 2007 年 3 月 31 日前将房屋退还原告,该期限合理, 18 名被告应当将房屋返还原告,原告要求 18 名被告返还租赁物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安县法院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与原百货公司主管部门联系解决遗留问题召集 18 名被告座谈、对话, 努力通过庭外协调来解决此案,通过法院不懈的努力, 李其等 9 名被告在庭前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付给被告 12000 元搬迁补偿费,开庭后,李其等 9 名被告同意搬出,原告对其撤回起诉。另 9 位被告提出再经营 10 年或给付 10 年社保费才搬迁,但原告只同意付每人 12000 元搬迁补偿费,因双方差距过大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于 2008 年 5 月 4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从 2008 年 10 月 30 日终止,被告将经营场地即安县安昌镇东风路百货大楼一楼退还给原告。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9 名被告拒收限期执行通知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原已达成协议的 9 名被告也提出,他们提前搬出,要求补偿,此案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趋势,极有可能成为影响安县、绵阳的不稳定因素。安县法院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平安高度重视此案,要求 从维护安县社会和谐安宁团结大局出发、切实有效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此,刘院长主持召集相关人员讨论执行措施及方案,认为此案不能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则可能引发被告群体上访,引发矛盾激化,造成不稳定因素。主管副院长骆志军、执行局局长李强亲自参加指导执行工作,并和民一庭和执行局的法官多次到 被告经营场地和家里,耐心劝导,认真讲法、解法,并 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上讲政策法律和社会伦理,分析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要求,把工作做到炕头,让当事人理解在心头,并和被告亲属座谈,双方当事人终于于今年 4 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在 经过安县法院法官近一年的不懈努力后终于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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