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12”地震后,三台县农房受损严重。按中央及省、市、县文件规定,对农房重建户,国家给予相应重建补助。可是,身为该县观桥镇金鸭村村支书的左都元却起心不良,暗中伙同村支委易德银和村委会主任安心武,在协助观桥镇政府对金鸭村实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中,为农户申请重建指标、宅基地选址提供便利,并共谋向农房重建户索取钱财。2008年9月至11月期间,三人以为农户申请重建指标、宅基地选址的“辛苦费”、“跑路费”、“手续费”为由,共同索取13户农房重建户现金26900元,非法收受4户农房重建户现金1800元,共计28700元。三被告人人均分得现金9567元。另外,被告人易德银还单独索取重建户现金1500元。
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左都元、易德银、安心武作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受政府委托在从事救灾工作中,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从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及后果来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左都元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地位基本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吴君 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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