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5 月 15 日 ,江油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相邻损害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 0日内,将空调室外机拆除,另选位置安装。
徐某与朱某系邻居,均居住在江油城区某小区,原告住303室,被告住302室。原告诉称:被告将室外空调机安装在原告主卧室窗外,且高出原告窗户30公分。现在天气变热,该室外空调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侵入原告的主卧室,其噪声影响原告睡眠,严重妨碍了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徐某要求朱某把空调拆除另安,朱某说:“安装位置又不是我选的,是商场空调安装人员选的、安的,你要换位置,找他们去,再说,拆除另行安装空调的费用谁出?如果是你出,我可以喊他们来攒位置。”徐某说:“你的空调,凭什么要我付安装费?你的空调影响我的采光权、休息权,我没向你索赔就是好事了!”朱某说:“那就不攒。”徐某就把朱某告到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前来检测,发现在22点33分时,朱某的空调噪声为57.1分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55分贝的标准;从现场勘验结果看,朱某的空调室外机高出徐某卧室窗台17公分,距离只有34公分,的确给徐某带来诸多不便。消协前去调解时,朱某还是那句话:“当初安装空调的位置不是我选的,要换位置找商场去,如果徐某同意付安装费,我也可以喊他们来换位置。”徐某见消协调解无效,就把朱某告上了法庭。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调查,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原告诉求应予以支持,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 0日内,将空调室外机拆除,另选位置安装。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