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泥公司收了村民的购货款后不久停产,竟把停产等同于战争,是“人力难以遏止的因素”, 拒不退款。2009年5月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退款!
2007年3月,北川县桂溪乡沙窝村1组村民汪顺弟先交货款,然后才供货。汪顺弟同意,遂与水泥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称,汪顺弟购买水泥170吨,价格246.5元/吨,除非遇到战争等人力难以遏止的因素,水泥公司从即日起陆续向汪顺弟供货。到2008年1月,水泥公司供了114吨水泥后,突然不供货了。汪顺弟跑去一问,才知道公司停产了。
汪顺弟问:“你们什么时候能恢复生产?”水泥公司说:“这说不准,我们公司有可能破产。”汪顺弟觉得悬,就说:“那你们把剩下的56吨水泥的货款退还给我。”水泥公司说:“我们现在没有钱,当初签订合同时不是说了吗,遇到人力难以遏止的因素,我们可以不供货。”
汪顺弟见水泥公司既不供货也不退款,遂将水泥公司推上了法庭。
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顺弟于水泥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水泥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向汪顺弟提供水泥,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水泥公司已停止生产,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汪顺弟请求解除合同,由水泥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水泥公司收到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江油市人民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第113条规定,缺席判决解除汪顺弟与水泥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水泥公司在判决生效5日内退还汪顺弟余下的56吨水泥款13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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