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妻儿还有理?赔偿三千!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05-13 发稿编辑:景秀丽
近日,江油法院对犯有遗弃罪刑满释放的许某提出的离婚诉讼作出一审宣判。当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许某给予其妻子损害赔偿费3000元。
许某系江油某单位职工,与其妻子结婚已二十余年,夫妻感情一度较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单位效益下滑,许某离职创业,在其外出期间与一女青年关系暧昧,终致夫妻相处不睦。
许某于2001年提出离婚未获准许后,遂置妻儿均患有疾病长期需服药治疗而又无经济收的现实于不顾,从经济上停止供给,终致妻儿三人几近于乞讨为生地步,且累欠外债逾万元,在其妻儿多次要求其供养未果情况下,以许某犯遗弃罪向江油法院捍控诉,许某在2007年4月6日被该院以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4月底,许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许妻辩称,不愿意离婚,但许某如果执意要离,要求许某承担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许某的遗弃行为确实给其妻子造成了精神损害,但许妻30000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应结合江油经济发展水平与许某上前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数额。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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