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主持当事人分清责任,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处理协议的诉讼行为。
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安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73件,审结400件,结案率为84.57%,其中调解结案180件,撤诉58件,调解率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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