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落井幼童,陈梅奋不顾身,可畏英勇,可当她为此诱发风湿病,被救幼童家长却因怕承担医疗费,而矢口否认救过其子时,陈梅下了辛酸的眼泪。 3 月 23 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牛晓补偿给原告医疗费 1083.68 元。
2008 年 12 月 26 日 下午约 5 时许,江油市雁门山区年仅 3 岁的幼童牛毛在其祖母王秀照看时,不慎掉进塘堰里,老太太急得大声呼救,正在家里忙活的陈梅听到呼救后即从家里出来,不顾塘堰水深,主动跳进塘堰将小孩救出,但由于塘堰太深,陈梅自己却未能及时上来,经呼喊才被闻讯赶来的村民牛春、牛平拉出。
事后,陈梅自觉腿部疼痛,到多处医疗部门诊治,均确认确诊为风湿性关节炎左坐骨神经疼,右腿肌痉挛。在此期间,陈梅为治病共花去医疗费 2485.70 元,交通费 223.50 元。后经鉴定,陈梅患风湿性关节炎,冷水浸泡是其诱因。
江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梅为救被告落塘堰之子,被低温之水浸泡后诱发风湿性关节炎。被告牛晓做为受益人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但冷水浸泡只是原告患病的诱因,故应适当减少被告的补偿责任,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第 132 条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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