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商事审判程序,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江油法院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案件中止制度,以树立人民法院诚信、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对于凡需要裁定中止的案件,必须由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合议后,由案件主审人写出裁定书初稿,连同中止的理由及所有卷宗材料交主管院长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交合议庭复议。当事人对中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当事人可以对是否符合中止条件提出自己的主张,列举相应的证据,发表自己的观点,合议庭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认真审查,复议理由成立者,应立即恢复诉讼程序。另外,院长发现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的,江油法院纪检部门将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按错案责任追究;由于工作失误而误用中止造成案件超过法定审限的,按照审限案件处理,以提高干警们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强化对已结案件的档案管理,对于裁定中止的案件,一律不得作为已结案件予以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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