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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检察院刑事和解促和谐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8-24  发稿编辑:

刑事和解,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主持、参与、监督下,通过敦促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建议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司法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游仙区检察院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指导办法(试行)》,制定《游仙区院刑事和解实施细则》,着力挽救失足青少年。由于社会、学校、家庭的教育脱节,一些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因法制观念淡漠,或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此类案件该院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宗旨,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刑事和解,减少起诉比例,由此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进而回归社会。如,该院受理代某抢夺一案,犯罪嫌疑人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但综合全案考虑,本案嫌疑人代某未作案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且被抢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该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品行调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政策,对犯罪嫌疑人代某作不起诉处理。同时,提议检警两家共同召开一次由行为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参加,以和解、赔偿、教育为目的的座谈会。座谈会上,涉世不深、误入歧途的少年代某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该类案件也在和解范围,该院特别注意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从有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某些相对情节轻微,赔偿到位的交通肇事案依法进行刑事和解。近日,该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龙某(男,现年17岁,系绵阳市第一中学生)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游仙区东林乡石马镇八村六组路段与行人杨某相撞,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的嫌疑人是在校学生,发生此次事故实属意外,其法定代理人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切实履行。该院审查全案后认为,在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前提下,从有益于嫌疑人,有利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引导该案进行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龙某作相对不起诉。

传统的公诉理念强调了国家公诉机关的责任,却忽视了受害人的权利。施害者坐牢了,但受害人的身心损失是否得到了补偿呢?更可怕的是,这些只是因过失犯罪的人受到国家惩处后,他们本人及其家人有可能对社会、国家产生抵触和反抗情绪,这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其进行刑事和解,采取相对不起诉或公安机关撤案的方式处理,无疑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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