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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帘后的贼影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0-07-29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喻观村农民,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无业。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3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脱逃罪,于1993年7月被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江油市三合镇某生活区54栋1单元501室,趁室内无人之机,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从卧室盗得项链一根。该项链圆珠形、圆柱形、腰鼓形相间的样式,重44.07克,购买价10500元。后被害人郑某某返回家中,发现陈某藏匿于卧室窗帘后面。陈某被发现,贼喊捉贼,郑某某与之搏斗。陈某挣脱,随即下楼经生活区一号门逃离。

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江油市三合镇某酒店8426号房间抓获陈某。抓获时,陈某上身着黑色拉链羽绒服,内搭黑色长袖体恤,下身着黑色休闲裤,脚穿一双黑色白底白边“NIKE”牌运动鞋。公安机关对陈某穿着的黑色白底白边“NIKE”牌运动鞋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一枚(编号称019400187-01)与陈某所穿黑色白底白边“NIKE”牌运动鞋捺印样本,二者的花纹种类、排列方式及细节特征位置、形态、数量和相互关系均一致,检材鞋印是陈某所穿右脚鞋所留。案发后,扣押的物证黑色白底白边“NIKE”牌运动鞋一双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5月2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入户盗窃的事实有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陈某辩称未进入某生活区实施盗窃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归案后拒不供述,悔罪表现差,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涉案赃物未找到、案件存疑的辩护意见,针对被盗情况被害人已提供购物票据证实,且案发当日报警记录及被害人陈述稳定一致,能够证实涉案财物被盗情况,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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