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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踢飞十二万外加坐牢九个月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2-31  发稿编辑:韩春梅

 

被告人姚某某,1978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藕塘村农民,初中文化,务工。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2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19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姚某某驾驶的川JBS117轿车行驶至江油市太平镇某加气站内加气,加气员陈某某在给轿车加气时发现姚某某、王某某在车内,遂让两人到加气站外等候。后姚某某、王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执、推搡,身为加气员的被害人刘某某见状指责两人并到一旁打电话,姚某某和王某某误以为刘某某在喊人帮忙,便上前推搡刘某某,期间姚某某一脚踢在刘某某腹部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5月22日,姚某某、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12月19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姚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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