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生,四川省江油市新兴乡中源村12组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6组。
2019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江油市中坝街道纪念碑某百货一楼某柜台处,与该店店员陈某某达成用自己携带的6.65克黄金耳环一对兑换该店金项链一根并补差价的换购协议,换购完成后,郭某某趁店员不备盗走柜台上黄金耳环一对后逃离。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180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黄金耳环一对追回并发还失主。
9月17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梁柱生 兰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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