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小,2001年生,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农民,初中文化。平时爱好上网,无钱上网后,就去偷。
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小进入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王经家中一楼房间内,盗走其放在方桌上的黑色皮包一个。刘小逃离现场后,将包内金立F100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40余元拿走,将其余物品丢弃。次日,刘小将所盗手机销赃,获赃款150元。上述钱款已被刘小耗用。经鉴定,被盗金立F100手机价值405元。
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小翻窗进入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杨大树家自建房二楼,将杨大树放在客厅电视柜上的华为nova2手机一部、中兴手机一部盗走。后刘小利用华为手机相册中的杨大树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将银行卡绑定在杨大树的微信上,并向该微信钱包零钱充值1600元。刘小将该款及杨大树微信钱包原有零钱177.81元用于个人消费777.72元、套取现金1000元,后刘小将中兴手机丢弃。经鉴定,华为nova2手机价值800元。
刘小因涉嫌犯盗窃罪曾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经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于后来将刘小抓获,并发现刘小于2月19日实施的盗窃行为,现场查获现金人民币702元、华为nova2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杨大树。
3月2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刘小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小辩护人所提刘小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刘小辩护人所提刘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刘小由于家庭管教不严、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道路,法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对刘小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刘小向被害人王军退赔人民币六百四十五元,向被害人杨大树退赔人民币一千零七十五元七角二分。
(兰有斌 梁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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