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到2020年初步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基本建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服务国家治理和五位一体建设的档案事业发展体系。为此中国档案学界近年来召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研讨会和论坛,特别是国际档案大会和全国档案工作年会都将人们的眼光聚焦于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学界发表了较多的论文、专著,也编写了不少的教材和承担了各类科研项目,真可谓当下档案学理论硕果累累。但中国档案界的最大特点却是档案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越来越疏远,两者虽不能说是两股道上跑的车,但各行其是、渐行渐远是不争的事实。如此下去将对实现中国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构成巨大的障碍。本文试图从中国档案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重新思考中国档案管理现代化有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及其风险防范
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已经迫使各行各业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这一趋势已经波及到档案界并且已经成为档案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互联网+档案管理已经成为时代的趋势,但也产生了不少的风险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反思档案学的基础理论。
在档案学的诸多理论中范式理论占有独特的地位。丁华东将档案学理论范式概括为档案史料整理范式、档案文件管理范式、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范式和知识管理范式与社会记忆范式;陈祖芬重点分析了范式转换和定位的问题。在档案信息化实践中,如何判断范式类型和范式转换已经成为当下档案学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课题,其中最具有争议的是坚持来源原则还是事由原则,这是一个历史与逻辑辩证统一的问题。其实在欧美国家最早坚持的是事由原则,也就是逻辑主义原则,后来发展为坚持来源原则即历史主义的全宗原则。但是随着档案信息化的逐步推进,以逻辑主义为基础的事由原则也占据上风,实现了新时代的档案学研究范式转换从而为档案信息化情境下的档案数字化检索创造了条件。
但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就其对企业和政府组织形式的挑战,从而通过互联网+重新组织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角度讲具有进步的意义,但互联网也是人创造的,必然受制于人性的支配。基因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互联网的最终控制者必然具有操纵互联网的基因冲动。美国基于对互联网根服务器特别是主根服务器的支配权,必然通过控制最终源代码的优势挑战其他民族国家的信息权。在国际互联网大会上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互联网治理国际原则并没有得到美国的承认,反而以巴洛宣言推行的网络空间自治的民主迷思为幌子倒行逆施。其实美国从来没有承认过巴洛宣言,斯诺登事件就是证明。这一现实迫使我们放弃事由原则探索新的档案学研究范式。
档案管理市场化及其风险防范
在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基本治理模式的情况下,档案管理的市场化也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从某种意义上也是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必然产物和发展趋势。但在档案管理市场化的过程中同样形成了诸多的风险防范问题,最大的风险就是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问题。
在这些问题的判解中不难发现,迄今为止档案学所创造的研究范示和原则几乎在应对市场化风险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极其微弱,因此在档案学中又产生了范示批判理论。孙大东在这方面的研究算是独树一帜,为档案学范式论提出了诸多的质疑,值得我们去思考。特别是有关多范式并存的设想为最终解决档案管理市场化风险创造了理论条件,并且在档案管理市场化的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市场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生态化的过程,周林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透视中国档案学术生态的现实,一种悲凉的心境油然而生,但这些学术生态的现实迫使学界产生放弃范式论的象牙塔,从这个意义上讲范式批判理论具有更大的解释空间。
中国档案学泰斗之一胡鸿杰的想法更为中肯,他甚至把自己走上档案学之路并耕耘一生的劳苦功高概括为也不过是被温水煮了青蛙。在这些高级幽默的背后我们甚至看到,贵为中国档案学会的权威期刊作者们不仅要出力写文章,还要自掏腰包发表文章的残酷现实,这就是档案学术生态的真实写照,但是对档案学人来说必须看到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是纪念档案学通讯杂志创刊四十周年学术泰斗们的共识。它昭示档案学人时代可以抛弃档案学的任何一种研究范式和范式批判理论,但档案学本身是不能抛弃的。档案管理的市场化也许是浴火重生。
档案管理的全球化及其风险防范
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世界的时候不难发现一个全球档案学术生态圈是何等的壮观,真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从历史角度讲,档案是记忆的延伸,是历史的记录,甚至是单位机构最后可守之物。正如德国海德堡大学建立于1386年,1388年就建立了保存档案的储藏间——档案室,并将其称为大学的方舟(Ark of the university)即最需要最终保存下来的东西之避难所。
在世界档案学术生态中如果说法律是行为的依据和规范,那么档案就是行为的记录和凭证,档案与法律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甚至首先被保存下来的档案就是法律档案。不仅如此,我们津津乐道的法律效力概念就起源于档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判断,就是说我们现在所讲的档案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以法律赋予其可信任效力,即书面文件之法律效力概念源自对档案的信任。档案在西语中叫做Rceords,是复数而不是单数的Rceord,单数的Rceord标注之物通常可印刷多份公开发布;而复数之物却只有一份作为档案保存。更进一步讲档案还是信息公开对象的主体,从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约翰逊总统非常不情愿的将其签署的法律,因为该法的矛头直指联邦政府的档案公开。
从法律效力的由来和信息自由的主体可以看出,书面证据的主体是档案,信息自由的主体也是档案,所以传闻碰到档案肯定是例外(可做证据),信息没有档案就无所谓自由。档案在保障司法公正、公民知情权、阳光政府等方面是不可或缺的。档案入法更加使得档案的形成和管理得到保障,既是完善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对法律能够客观公正实施的保障。希拉里就是倒在了联邦档案法之下,希拉里以负责人的职权违法使用私人账号、电子邮件以为不受制约,最终却因违法法律和诚信遭到质疑而导致失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包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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