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平武法院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严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此案涉及共同财产,案件情况较为复杂,而原被告双方原来本为一家人,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渐至激化,而分割财产。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极力促成调解,尽最大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有效的遏制了不稳定因素,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和谐。
原告朱某与被告严某某之子严某原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严某某在原告朱某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间约50平方米的砖瓦平房,后原告朱某于2011年与被告严某某之子严某离婚,该房产一直就未处理,原被告双方就该房产多次协商,均未协商成功,本就由于离婚闹得很不愉快的两家人更加的矛盾激化,双方多次就此事发生矛盾、争吵。被告严某某还就此事多次信访。本院本着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多次走访调查,并请当地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该一间砖瓦平房归原告朱某所有;二、原告朱某补偿被告严某某15000元。该15000元的补偿款于调解当天就履行完毕。成功的化解了一起长达7年的矛盾。
此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且双方当事人身份特殊,鉴于此,平武法院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积极调解,多方联系当地基层组织,化解双方的心结,促使双方互谅互解。案件的办理,有效的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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