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法院于2017年9月受理平武县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审判庭依照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判处该生态养殖公司应支付张某某劳务报酬与经济补偿共计三万余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因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向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7日此案移交至平武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在受理该案件后,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立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平武县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调查与网络查控等措施,查控顾某某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线索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多次通知顾某某到法院协调解决此案,顾某某以各种原因推诿,拒不履行支付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在案件难以推进时,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在五月底将顾某某移送司法拘留15日,最终顾某某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义务,执行局在收到该案件款后立即交付给申请人,使得该案件得到圆满执结。(贾炳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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