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中午,水晶镇桂花村村民杨某找到平武县司法局水晶司法所,申请对土城藏族乡村民毛某因2013年采砂致河道改变冲毁其农田一事进行调处。6月12日下午2时许,水晶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水晶法庭法官取得联系,详细说明情况后,双方立即组成调解小组赶赴桂花村就双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通过调查得知,水晶镇桂花村村民杨某农田位于水晶镇桂花村与土城藏族乡交界处,之前因开采金矿,杨某的农田被损坏后又得到恢复。土城藏族乡村民毛某于2013年冬季在离杨某农田约300米处上游河道里面采砂,采砂致使河道轻微改道。2015年、2016年、2017年汛期河水猛涨导致河水将杨某农田冲毁约0.8亩。而毛某坚持杨某农田冲毁与其采砂无关,拒绝对杨某的损失作出补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6年至今,镇村多次组织调解,均无结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就了解到的情况与水晶法庭法官进行了协商,就调解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组织当事双方在桂花村村委会进行调处。经过调解小组努力,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毛某因2013年采砂致使河道轻微改变与杨某农田部分被洪水冲毁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性因素。毛某在合理范围内补偿杨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元。
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后,为保障协议有效执行并杜绝双方反悔,调解小组将当事双方形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依规在水晶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水晶司法所与水晶法庭形成了“调解-达成协议-司法确认-执行”的机制,为当事双方能够完全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当事双方的利益。本次纠纷的调解是平武县司法局水晶司法所与水晶法庭在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上的一次有效的探索。今后,平武县司法局水晶司法所与水晶法庭将开展更为深入和广泛的合作,争取在解决水晶镇矛盾纠纷方面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平武县司法局水晶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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