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武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小美(化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赵小丽(化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刘小美的家庭环境非常差,其父亲是一位长期吸毒人员,经常在吸毒后打骂刘小美,导致刘小美从小叛逆,进入青春期后,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自己也染上了毒瘾。后来其父亲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抓,刘小美失去了毒品和经济来源,加之又无一技之长,便慢慢地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赵小丽也是从小叛逆,从学校出来后结识了一些吸毒人员,并与其中一个吸毒人员恋爱,自己也跟着染上毒瘾。结婚后,丈夫经常带其他女性回家吸毒后乱搞男女关系。这样的家庭环境极大地刺激了赵小丽,吸食毒品的量也越来越大,为了维持吸毒的经济来源,也逐渐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
自2016年初至2017年9月,刘小美先后向李某某、王某某、税某某、马某某等人贩卖冰毒共6次,毒品共计5.35克以上,违法所得共计2100元。
2017年9月2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小美欲购买1克冰毒,并向刘小美微信转账300元。次日,刘小美微信联系赵小丽购买25克毒品,并向赵小丽转账3500元,后赵小丽在绵阳市从一男子(另案处理)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并将毒品藏匿于装有衣物的一纸袋底层卫生巾内,以捎带衣物的名义通过“野的”送至平武,同时将取衣物的人的联系方式交与“野的”司机。当晚,平武县公安局民警在平武县某乡镇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野的”车捎带的纸袋底层卫生巾内有疑似毒品,民警遂乘坐该“野的”到达平武县城,并于当日22时15分许,在平武县某车站门口将前来取得纸袋的刘小美当场抓获。经称量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重量为19.77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7年9月22日,平武县公安局民警从刘小美家中搜出两袋白色晶体状物质、4粒红色颗粒状物质及电子秤、透明塑料袋、自制吸毒工具等。经称量两袋白色晶体状物质重量共计1.71克,4粒红色颗粒状物质重量共计0.39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状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赵小丽被公安机关在绵阳市涪城区抓获归案。
平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美、赵小丽明知是毒品,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小美从赵小丽处购买的19.77克冰毒及从其家中搜出的1.71克冰毒和0.39克麻古,因被告人刘小美本身系吸毒人员,故无法认定其具有贩卖故意,应从贩卖毒品总数里剔除,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的辩护意见,根据法〔2015〕129号《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及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的规定,本案已查明被告人刘小美有长期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系贩毒人员,故上述毒品均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总数,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但被告人刘小美确系长期吸毒人员,不排除其购买毒品小部分用于自吸的可能,因此在量刑上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小美、赵小丽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调查显示,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其中35周岁以下的占80%。很多青少年由于叛逆、好奇等原因染上毒瘾,再加之自制能力差,即便强制戒毒成功,复吸的人员也很多。一些染上毒瘾的青少年在失去经济来源后,很容易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本文案例突出的反映出,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远离毒品、健康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这也提示我们,对青少年、在校学生等群体的禁毒宣传还需要加大力度,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工作方式方法上也需要不断地改进,才能给青少年营造一个“无毒”的成长环境。(史骄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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