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字不识,专偷手机,“手法”多样,令人“叹为观止”。12月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孟小,1978年生,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居民,文盲。因盗窃于1993年被绵阳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3年。因注射毒品于2000年2月、8月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于2002年被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6月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
2016年10月30日13时许,孟小在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中段一服装店内,采取用烟头烧断手机挂绳的方式,将何佳丽挂在肩膀处的一部VIVO牌X6D手机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761元。
2017年3月25日13时许,孟小在江油市纪念碑地下商业街,从被害人罗开德上衣口袋内盗走一部OPPO牌R9S手机。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612元。
2017年5月21日15时许,孟小在江油市火炮街107号道路边电杆处,从被害人刘悉渠上衣口袋内盗走一部金立牌手机。经价格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00元。
另查明,2017年5月21日19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孟小,并从其处扣押150元,已随案移送至法院。
12月8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孟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孟小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小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孟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孟小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四千四百二十三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向被害人发还。(梁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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