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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12-08  发稿编辑:韩春梅

 

近日,平武法院妥善审结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

2016年7月31日,被告邱某某(重庆市人)驾驶小轿车与原告薛某某(1947年1月28日出生,户口薄登记为农业家庭户)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其妻罗某某(1951年7月14日出生,户口薄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在S205线133KM+83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某、罗某某身体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邱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罗某某无责任。薛某某的损伤被鉴定为“Ⅱ(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罗某某的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后事故双方与保险公司就“年满60周岁后应否计算误工费、同住家庭成员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方遂诉至法院。

针对误工费问题法院认为,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虽有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但该规定只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建立起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形。劳动是既是一项宪法性规范,在部门法中,也未出现“男女性超过退休年龄不得从事劳动或劳务”的禁止性规定。当今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国家、社会、家庭均有义务创造条件并鼓励超过退休年龄之人力所能及地创造财富。故对被告邱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年满60周岁不应计算误工费”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针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薛某某的户口登记为农业家庭户,但其收入来源于砖瓦制造,生活消费、居住场所等已属城镇,与一般城镇居民在取得收入、生活消费等方面没有差异。其妻罗某某作为同住家庭成员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身体受伤,如只因登记户口的类别存在农业家庭户与非农业家庭户的不同,而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采取不同标准,有失妥当。考虑到当前“城乡二元人口”趋同的改革方向和目标,法院未采纳被告邱某某和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薛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业家庭户标准计算”的抗辩意见。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已展开相关赔付事宜。

法律适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判断性工作,要求法律人特别是法官要坚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深刻理解其内在精神实质,秉持良知和智慧妥处每一起案件,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如不然,死抠法条的机械司法反将成为影响公平正义的羁绊。(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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