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中法(2017)96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案件管辖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
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特定的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材料,协助调查人对持令律师身份核对无误后,应当按照律师调查令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2017年10月12日,平武县法院签发首份律师调查令。在我院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审核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办法官向指定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并告知了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切实增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并不好“使”。持令律师向协助调查人取证时,具有协助调查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往往对律师调查令持怀疑态度,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目前,法律尚未就拒不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律师持令调查取证遭拒也是难以避免的。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律师调查令制度实施初期的困境是在所难免的,相信今后律师调查令制度会不断完善,真正为民事案件证据收集开辟一条新的途径。(谢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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