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未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主张提前还款获支持

稿件来源:绵阳市场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7-07  发稿编辑:韩春梅

 

 6月27日,速裁组蒋锐法官处理一起涉案金额达2000万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被告梓潼县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5月12日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万元,并与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率为7.5‰,同时约定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现有借款余额2000万元。同日,被告彭某某、宋某某等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2016年5月12日被告梓潼县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将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某商业广场面积为11371.46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于2016年5月16日在梓潼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2016年5月17日分三次向梓潼县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2000万元。被告梓潼县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3月22日起停止履行按月结息。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涉案的裁判文书以及涉案的几十起开庭公告,被告均已认可。原告认为被告公司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且涉及重大案件纠纷,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付息义务,其行为构成违反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原告特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在2017年7月27日归还借款本金以及资金利息。如被告公司、彭某某、宋某某等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公司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某商业广场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孙家琼)

 
 
 
 

声明:绵阳市场信息网内容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